新建企業可以生產純電動乘用車,但不能生產任何內燃機驅動的汽車產品。第七條新設立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編制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投資項目申請人的企業簡介、基本能力、說明及原型證明材料(見附件1)。第八條新辦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中國註冊,具有與項目投資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
(2)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樣車開發、試驗和定型的完整R&D經驗。擁有專業的R&D團隊和整車正向R&D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的核心技術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三)具備純電動乘用車整車試制能力和完整的樣車試制條件,包括車身和底盤制造、動力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制技術和裝備。
(4)自行制造的同類型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低於15輛。提供的樣車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在滿足汽車國家標準和電動汽車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整車輕量化、經濟性等方面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見附件二)。第九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有能力開發純電動乘用車的R&D機構。至少具備整車與動力系統匹配、整車管理系統、整車能量管理系統、整車輕量化、整車安全性等關鍵技術的設計開發能力、試驗檢測能力、整車產品運行狀態監控能力。
(二)與生產方案和產品結構相適應的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設備,動力電池系統集成等關鍵零部件的生產能力和壹致性保證能力。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銷售及售後服務體系。
(4)新建企業應有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措施,並提供擔保企業和經公證的擔保合同,擔保期限不低於5年(自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新設立企業的投資項目申請進行審核,並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意見。第十壹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進行評審,由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專家組成的投資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申請企業提供的附件壹和附件二的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評審,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
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第三章準入管理第十二條投資項目建設完成後,新建企業和產品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經審查合格後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實行分類管理。第十三條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當使用企業擁有的註冊商標和品牌,符合乘用車和電動車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采用的動力電池單體和系統應當是符合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範要求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新建企業應當提交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零部件的保修承諾,保修承諾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