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公章,到分中心領取《中國商品條碼生產企業註冊申請表》並按要求填寫。
繳費:根據企業類型,繳納相應費用,並保留繳費憑證。收費標準如下:
如何處理商品條碼中所需的信息和流程
提交材料:將準備好的材料和文件提交給相關部門;
初審階段: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經所在地編碼中心分支機構初審合格後,由編碼中心分支機構簽署意見,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
審批階段: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收到合格的申請材料和申請人繳納的費用後,向申請人批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如確實符合規定要求,通知分支機構。
註冊完成:申請人將獲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會員證書和商品信息服務平臺(GS1)會員卡。
商品信息通報(備案):登錄中國商品信息服務平臺,上報商品(產品)信息。
商品信息備案與驗證:商品(產品)信息通知成功後24小時,可通過中國商品編碼中心網站、中國商品信息服務平臺、條碼溯源手機客戶端等公開查詢。
法律依據: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壹款: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可以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六條第二款: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按照規定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七條第壹款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申請廠商識別代碼註冊。
第七條第二款申請人應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明,並提供復印件。
第八條第壹款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初審。對初審通過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提交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第壹款: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編碼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繳納的相關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手續。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編碼中心應當向申請人批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第壹款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編碼中心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格(以下簡稱系統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