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來了!監理轉型再加速-工保網
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即由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單位或承擔建設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提供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風險識別和控制服務。
早在2017年印發的《關於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中,住建部便鼓勵監理企業“適應政府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接受政府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委托,對工程項目關鍵環節、關鍵部位進行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在此後廣東、山東等地的試點工作基礎上,為落實2019年國務院轉發住建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中的“探索工程監理企業參與監管模式”,此次住建部正式著手部署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試點工作。
1、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是什麽?
首先我們需明確監理巡查服務與監理服務的不同,以及政府購買服務與建設單位委托的不同。
不同於對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監理服務,監理巡查服務以加強工程履約和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為主線,主要針對建設項目重要部位、關鍵風險點,巡查工程參建各方履行質量安全責任的情況,並對質量安全隱患提出處置建議。
不同於接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監理服務,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下監理企業需向委托單位盡職履約。當然,建設單位亦可另外聘請監理企業開展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所委托的監理企業也僅向建設單位報告情況。
從概念對比看,不難發現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本質上是監理企業為政府提供建設項目重大工程風險識別和控制服務。而在監理企業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背後,還有意蘊深遠的實踐意義。
2、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意蘊深遠
首先通過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監理企業在建築施工質量和安全檢查方面的專業優勢得以充分發揮;試點方案還要求承擔監理巡查服務的企業具有施工現場信息化監管手段和工程監測檢測控制能力,更有利於監理企業彌補政府在質量監管專業技術上的不足。這壹方面形成了提高監理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市場機制,另壹方面也強化了政府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
其次通過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因監理服務缺乏統壹規定(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的監理單位報告要求,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相矛盾)而造成的監理企業“壹仆二主”問題能夠解決,也有助於構建以政府監督為主體、監理巡查為輔助支撐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新模式。
另外,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賦予監理企業以獨立於參建單位的身份。這壹方面為監理企業公平、公正、獨立開展巡查業務提供了前提條件;另壹方面通過理順主管部門、參建單位、監理企業之間的關系,也有助於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公正、準確的巡查與監督,從而推動參建單位依法履行質量安全責任職責。
3、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路徑探析
從國際經驗看,由獨立於政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化機構針對建設工程開展包括監管輔助巡查抽測在內的技術服務的模式,在歐美、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已實施多年。
從國內經驗看,由承擔監理巡查服務的企業對試點範圍內所有在建工程進行質量、安全、監管輔助、巡查、抽測等工作是普遍模式:自2014年起,山東省煙臺市便采取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建設工程監管輔助巡查抽測機構,每年對該區在建工程項目開展1-2次監管輔助、巡查、抽測評估;浙江省舟山市也在2019年通過采購服務對舟山市範圍內的在建建築工程項目進行危大工程、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建築起重機械等第三方巡查。
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監理巡查指標體系、探索監理與項目匹配方式,並細化監理巡查結果和應用,以構建工程履約和質量安全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從而最大限度發揮、放大監理巡查與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協同作用。當然,開展監理巡查試點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搞壹刀切。這也是住建部要求試點地區結合本地區、項目實際,細化調整各方面要求的原因所在。
此次住建部試點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在鼓勵支持監理企業進壹步拓展服務主體範圍的同時,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創新之舉: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將專業服務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主管部門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宏觀監管。
對於監理企業而言,此次住建部試點政府購買監理巡查服務是機遇,更是挑戰。監理企業需進壹步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具備為市場提供特色化、專業化監理服務的專業能力。未來,監理企業亦可向“上下遊”拓展服務領域,向全過程工程咨詢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