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方協議上面有填寫檔案的去留地方,如果公司有檔案保存權,則可以填寫轉到公司,那麽檔案會轉去公司;如公司沒有檔案保存權,則可以和公司協商轉去公司所在地的人才市場;如實在不想轉去單位也可以打回原籍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第十四條 應當歸檔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並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