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二章發行管理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登記審批程序:
(1)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發放社會保障卡時,需將發放申請材料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二)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放社會保障卡,應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社會保障卡發卡機構的識別號統壹分配到已批準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全國IC卡登記中心備案。
(四)發卡地區變更社會保障卡面和卡內文件結構的,必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審批。變更發卡供應商和產品、擴大發卡數量、增加發卡數量的,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壹
社會保障卡采用密鑰安全技術,實行全國統壹的密鑰管理制度。
第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生成和管理全國通讀文件的控制密鑰和其他需要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密鑰,按照統壹規則逐級下發到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形成子密鑰。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成和管理本地專用的密鑰,以及本地讀寫自擴文件的密鑰;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配給他們的子密鑰。
文章
用於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和安全應用的加密機必須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合格證,並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規範的要求。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主鑰匙卡、鑰匙母卡、傳輸鑰匙卡和用於存放鑰匙的安全門禁模塊(PSAM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發放。
第五條
發卡地區應建立嚴格的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制度,嚴格規範加密機、主密鑰卡、密鑰母卡、傳輸密鑰卡等密鑰和密鑰載體的保管和使用程序;確需將密鑰載體交給第三方使用時,要做好交接記錄,簽訂保密協議,審核其安全管理方案,並監督第三方使用。
第六條
發卡地區應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詳細記錄其具體信息和使用情況,建立回收銷毀機制,明確其實際使用時的物理形態、外部條件和使用方式,確保用卡環境安全。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社會保障卡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社會保障卡發行、使用和密鑰管理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發生密鑰載體丟失等安全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報告,查明原因,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保密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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