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第三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 公開人應當指定相關機構處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務,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和制度。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第七條 公開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費用。第八條 公開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政府規章以及公開人制定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服務等活動相關的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三)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四)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社會發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
(五)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六)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扶貧、優撫等方面的條件、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八)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和程序;
(九)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十)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以及工程進度情況;
(十壹)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二)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的審計情況;
(十三)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情況;
(十五)公開人編制的政府信息目錄中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人應當在信息產生後30日內公開。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在公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壹種或者多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壹)政府網站;
(二)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三)政府公報或者報刊、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
(四)信息廳、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政府新聞發布會;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第十壹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公開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八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人應當按照申請公開。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書面(信函)或口頭等形式向掌握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