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等營利性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協會等特殊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商事主體登記應當遵循規範、公開、透明、便民、高效、寬嚴相濟的原則。
商事主體登記,是指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商事活動,向商事主體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設立、註銷和相關事項變更,登記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通過登記確認商事主體資格和壹般經營資格,頒發營業執照並予以公示的行為。
未經商事主體登記,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商事主體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登記事項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主體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法定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商事主體登記事項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商事主體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商事主體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登記檔案移交遷入地登記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商事主體的自由遷徙。
商事主體在終止營業期間擬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恢復營業狀態,並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停止經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第四條商事主體本條例所稱商事主體,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商事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等營利性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協會等特殊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