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單位及其參保人員申報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時間為10月2017 1至2月15(網上申報10月2017 1開始)。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申報2017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時間為2016 12.25至2017 1.20。
如何核定參保人的繳費基數?
參保人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資(上年度工資總額/12個月)作為2017年的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高於2016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或低於60%的,按照
2016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封頂或60%保底,核定繳費基數。
如何核定2017參保單位新招聘職工的繳費基數?
2017年度,參保單位新招用職工按2016年度青島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300%封頂,核定2017年度個人月繳費基數。
如果2016年參保人工資低於12個月,如何查詢繳費基數?
參保人2016年繳費工資月數不足12個月的,按照應繳費月數計算2016年平均月工資,申報核定繳費基數。
如果無法確定2016參保人的工資收入,如何查詢繳費基數?
因特殊情況無法確定2016年度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以2016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投保人如何在2017確認自己的繳費基數?
被保險人申報的年繳費基數2017,按規定由本人簽字確認。參保單位應當申報參保人簽字確認的繳費基數,並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公示,期限不少於5天。經公示且參保人無異議後,由參保單位於2065438+2007年2月底前將參保人本人簽字的相關材料報送參保人所屬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參保單位為其職工申報繳費基數,數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至元。
參保人為什麽要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魯200692號)第五條規定,要建立健全繳費公示制度,增加繳費透明度,防止因隱瞞或漏報繳費基數而影響職工待遇問題的發生。
涉及工資總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統計口徑是多少?
根據國家統計局相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構成。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執行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的通知》(控字[1990]l)對工資總額的計算有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和按有關規定支付的其他工資,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否按國家規定計入獎金稅項目或不計入獎金稅項目,均應計入工資總額。
青島參保人繳費基數使用基期怎麽算?
2017年度參保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使用基期為10月份2017 1至12 31。
參保單位及其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申報期內如何繳納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及其參保人員在2017申報繳費基數後,其繳費基數以2015年度青島市職工平均工資為上限,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016年度青島市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使用2016年度青島市職工平均工資,重新封頂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按照新基數重新核定應繳費額,統壹征收繳費差額,重新計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補發差額。
參保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未及時申報繳費基數,能否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未申報2017繳費基數的參保單位,暫停繳納當年社會保險費和在職職工待遇,申報2017繳費基數後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和計發社會保險待遇。
如何下載2017年度基地申報材料?
相關下載地址:請訪問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網上服務大廳”的“相關下載”欄目或通過以下網站:
“社保申報相關下載”欄目下的“2017繳費基數申請材料下載”。
參保單位如何申報2017的社保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申報2017社保繳費基數有兩種方式:網上申報和自助申報。繳費參保單位人數不足50人的,可采用網上錄入,50人以上可采用網上導出要約文件,錄入基數信息後可進行網上導入。如果不能網上申報,可以去公共大廳通過自助設備進行“自行申報”。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申報2017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2017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仍分三檔,分別為青島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80%、100%。需要調整比例和檔次的靈活就業人員,請於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0月20日向所在社中心申報。2017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按照2016選擇的比例檔次自動確認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申報期內如何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暫以2015年度青島市職工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照2017年度申報的繳費基數比例檔次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016年度青島市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用2016年度青島市職工平均工資重新核定繳費基數,計算繳費金額。差額從2017補繳到1,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重新計算補發。
如果未申報2017年繳費基數,對參保單位有什麽影響?
逾期未申報2017繳費基數的單位,暫停辦理當年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支付業務,申報2017繳費基數後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和統籌社會保險待遇。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基數的,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20號令)第八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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