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個人征信機構,除符合《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業務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規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三)個人征信系統達到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以上。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壹)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設施、設備、系統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擴展數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壹)上壹年度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的跡象;
(三)財務狀況異常或者嚴重虧損。
(四)投訴量大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2.征信機構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酌情縮短征信機構報告征信業務和評估征信系統安全性的期限,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督促征信機構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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