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成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所以不允許特殊公司,如國有獨立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成為普通合夥人,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國家和更多人的利益。
以上雖然不能做普通合夥人,但是可以做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不同,有限合夥人僅受其出資額的限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可以投資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業,這也是為了公司自身的發展。但壹般情況下,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這也考慮到了對外投資的風險。
投資不僅會有收益,也會有風險。如果對外投資失敗,讓被投資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很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破產或嚴重虧損,從而危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甚至直接危及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因此出臺了相關規定。
普通合夥人的義務及相關內容:
1,義務
普通合夥人有出資義務,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信息披露義務,普通合夥人的誠信義務,包括有限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此外還有遵守有限合夥協議的義務,***5義務。
2.相關內容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壹般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夥,合夥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比如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需要具備法律資格。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夥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