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宣布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原保持合並納稅資格的106家大型國有企業停止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格。
大型國有企業合並納稅是從1994的分稅制改革開始的。分稅制改革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大型企業集團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企業集團經批準後,其100%控股成員企業可選擇核心企業進行統壹匯總納稅。首批企業為56家。2007年兩稅合並,確立了法人稅制原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必須單獨納稅。新個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前實行匯總納稅的106企業,經國務院批準,2008年繼續實行匯總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要求,為保證新稅法的順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2008年繼續執行。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壹律停止執行合並企業所得稅政策。
匯總納稅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或場所(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合並納稅企業。
兩者的區別
合並納稅的當事人是壹個大集團下的獨立企業法人。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從今年起取消了匯總納稅。
繳納合並稅的當事人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將實行法人稅,所有分支機構必須由總公司繳納合並稅。
兩者之間的聯系
合並納稅是舊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合並納稅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合並納稅的順利實施,為法人企業實施合並納稅積累了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