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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概況

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是根據中國的法律在中國成立的,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就組織形式而言,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壹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形成法人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裏的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外國法人或者自然人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比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外資企業的優勢

獨立自由地執行母公司的全球戰略,不考慮中國投資者的因素。

有能力正式開展業務,不像代表處那樣有很多限制。

以人民幣為收入向客戶開具人民幣發票。

人民幣利潤兌換成美元,匯給海外母公司。在中國直接雇傭員工。

保護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

沒有必要與其他方分享利潤。

在運營、管理和未來發展上更有效率。

外資企業的經營範圍

項目文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國所有行業的業務範圍都非常嚴格和精確。外資企業只能在營業執照上註明的許可經營範圍內從事商業活動。如需修改,應提出申請並獲得批準。當然,要和審批部門協商授予更廣的業務範圍。以咨詢公司為例,其業務範圍包括:投資咨詢、國際經濟咨詢、貿易信息咨詢、營銷咨詢、公司管理咨詢、技術咨詢等等。

註冊外商獨資企業

(壹)執法的內容和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辦事處)和外國企業。

1,名稱提前註冊,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10天);

2.開業、變更、延期、註銷登記,15個工作日(法定期限為30天):

(二)註冊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表(壹式兩份);

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應提交設立企業的申請報告和當地區縣政府的書面答復);

註冊委托書;

經營項目屬於國家限制利用外資或者涉及行業專項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2.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明;

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應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情況表;

董事、監事和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住所和生產場地證明(場地清單、房產證、租賃協議);

名稱登記申請表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3.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辦事處)開業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關聯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的批準書;

關聯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當地登記機關印章);

服從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合同和章程;

分支機構(辦事處)負責人的任命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關聯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辦公室可免);

分支機構場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應在壹年以上);

關聯企業驗資報告;

分支機構(辦公室)負責人登記表(加蓋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公章);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4.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除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授權委托書、董事長簽署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根據不同變更事項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變更企業名稱,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名稱登記表、名稱核準通知書、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印章。

變更住所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和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增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驗資報告。

變更企業類別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驗資報告。

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監事、副總經理信息表、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股權轉讓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法定資格證明和銀行資本金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變更經營期限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和驗資報告。

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和驗資報告。

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經審批機關批準後,企業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單項合同協議、章程、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特殊規定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在省級及市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的相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包括減資原因、債務償還或債務擔保、減資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董事會決議;

債權債務清理結束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稅務機關和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公司印章和鋼印;

註冊委托書;

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6.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辦事處)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關聯企業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服從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納稅證明(辦公室免稅);

*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書)及公章;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7.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許可證正本延期或換發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驗資報告;

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工商局企業監管處“註冊資本實繳已入賬”印章);

北京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批復(按期出資可免);

註冊委托書;

年檢證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8.申請外商投資企業遺失照片補辦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由主席簽署的申請書;

報紙聲明的樣本;

年檢證書;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9.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有效期內(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國務院市政市容委、部、局或北京市經貿委簽發的《批準證書》原件;

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姓名、住所、代表機構的業務範圍和駐在期限;

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餓了麽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有限公司還應提交香港稅務機關出具的有效期內的稅務登記證明;

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復印件及中文譯文;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派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或授權委托書)。每位代表的簡歷(每位代表兩張照片),代表為中國境內公民的,還應同時提交派遣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獲得境外永久或者長期居留權的外國代表或者中國代表,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護照復印件;

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辦公場所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

除上述文件、證件外,金融保險業還應提交總公司的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名單;

註冊委托書;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10.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延期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註冊證》有效期為壹年,在常駐期間必須每年延期壹次。各辦事處必須在登記證有效期30天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事處印章的申請書;

由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事處印章的註冊年度經營活動報告,內容包括:與境內相關單位的業務往來,總部與境內相關單位是否存在通過往來進行的交易和周轉,機構人員情況(即代表和員工的姓名、職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未經註冊直接以辦事處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私自雇傭員工等問題;

註冊證書和代表證書原件;

場地使用證明表(加蓋出租方公章,出租方負責人簽字)。

11.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經批準壹次最多停留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後需要繼續停留的,應在原批準機關批準後30日內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原批準機關簽發的《延期批準證書》原件;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商業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由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事處印章的業務活動報告(報告內容與登記證延期時相同);

辦公場所租賃協議(場地使用證明);

註冊證書和代表證書。

12.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地址變更的,應當提交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事處印章的地址變更申請書、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新的辦公場所租賃協議(附場所使用證明)、原登記證和代表證。在同壹酒店變更辦公用房的,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但應當在變更後壹周內書面向登記機關備案。

變更代表的,應提交原批準機關外事部門的批準文件(總代表可免於提交)、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變更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或委任書(更換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的停留和聘用情況), 新代表的簡歷、照片、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原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代表證應同時交回。 總代表減少的,可以不辦理變更登記,但應當提交由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代表解聘函,並退回代表

證書”;

變更名稱的,應提供原批準機關的變更批準證書、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合法證明復印件,並收繳登記證、代表證和公章;

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原批準機關的變更批準證書、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申請書,並收繳登記證書;

13.申請註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由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註銷申請書,內容包括註銷原因、債權債務和稅收的處理情況、有無未了事項以及繼續承擔清理責任的承諾;

原中國承包(擔保)單位同意註銷該證書;

由北京稅務和海關當局出具的完稅證明;

領取登記證、代表證和公章;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14.申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提交由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辦公室印章的補充證明申請書;

報紙聲明的樣本;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15.申請辦理外國駐北京代表機構雇員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外國企業駐北京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外事服務單位員工委派書;

雇員的雇傭合同副本;

員工登記表及照片;

市公安局為外國公民簽發的身份證和暫住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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