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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自1999實施以來,作為降低藥品價格過高、糾正不正之風的政策手段,得到了衛生部、監察部等部門的支持,並得到了推廣。但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中國醫藥商業協會等13協會負責人近日致信國家有關部門,列舉了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弊端,要求終止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政策成為人們關註的話題。對此,本版刊登此文進行解讀。

政策目標與手段的不匹配是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陷入困境的原因。

國家醫藥衛生管理部門制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的初衷,就是通過這壹制度招標解決“藥價過高”的問題;二是希望通過公開招標程序,讓醫院藥品采購過程“陽光化”,糾正藥品采購中的不正之風。

然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自實施以來,由於難以平衡藥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利益,壹直備受爭議。藥企抱怨藥品招標次數和機構太多,企業要四處奔波參與招標,加重了企業負擔,甚至出現藥企中標後醫院采購量下降的“死標”情況。經過短暫的猶豫,醫療機構開始利用集中招標中的有利地位擠壓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的利潤空間,從而威脅到藥品生產行業的發展,使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陷入兩難境地。13醫藥企業行業協會案就是這壹矛盾的集中體現。

專家估計,在我國藥品價格構成中,生產環節僅占30%,批發環節占40%,零售環節占30%。藥品集中招標減少了流通環節,對降低藥價有積極作用。但是藥價高的原因不僅僅是流通環節多,還有醫療體制。

首先,醫療機構藥品銷售缺乏競爭導致藥價虛高。目前,醫療機構是我國藥品銷售的主要渠道,占總量的80%。大部分藥品是憑醫生處方消費的,但在醫生處方不透明的情況下,患者別無選擇,只能接受醫療機構的高價。

其次,“以藥補醫”的補償機制使醫療機構獲取更高藥品差價的行為合法化。由於我國政府撥款有限,醫療服務定價較低,我國政府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賣藥獲取差價收入,采取“以藥養醫”的政策,使得藥品銷售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之間存在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藥品價格越高越好。

第三,藥品消費中成本控制機制的缺失,使得虛高的藥價成為現實。隨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個人承擔有所增加,但由於個人缺乏判斷藥價是否合理的必要知識和手段,保險公司等專業機構尚未介入醫保藥價審核過程,難以有效抑制最終消費中過高的藥價。

最後,由於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不足,醫療機構尤其是城市大型綜合醫療機構的門診負荷過大,從而形成藥品銷售壟斷。為社區患者提供常見病和慢性病的診療、預防保健和轉診服務,是打破大型醫療機構壟斷的關鍵之壹。

目前藥品集中招標只能影響批發和醫療機構之間40%的藥價,不能影響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30%的藥價。由於藥品集中招標並沒有改變醫療機構在藥品零售中的壟斷地位(相反,還加強了),沒有改變“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沒有引入新的醫療費用約束機制和建立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因此,降低的藥價很難在藥品銷售的最後環節體現出來。這不僅大大降低了集中招標降低藥品價格的效果,而且由於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存在大量違規違法現象,使得這壹政策日益走向其反面。

取消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只會讓改革回到起點。進壹步完善這壹制度,加快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才是上策。

在我國傳統的醫療衛生體制背景下,藥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形成了牢固的“利益聯盟”:高回扣、高價格成為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的壹致選擇,而患者的利益在藥品價格形成中沒有任何機制保障。

值得註意的是,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的壓力,讓這個“利益聯盟”出現了裂痕。在強大的輿論和醫藥監管部門的壓力下,醫療機構做出了選擇:利用招標采購中的優勢地位,壓低藥品采購價格,最大限度地截留從中獲取的利益。藥品生產企業完全處於被動地位。除了各種公關費和回扣,還要支付各種招標費用,同時又只能接受醫療機構開出的低價,所以藥品生產企業的利潤空間日益縮小。

因此,僅僅依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不可能從根本上打破藥品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之間的“利益聯盟”關系。應充分利用這壹契機,在進壹步完善現行藥品集中招標制度的基礎上,加快相關制度改革,包括削弱醫療機構在藥品銷售終端的壟斷地位和“以藥補醫”的補償機制,強化消費環節的成本審核機制,出臺能夠實質性推進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政策等。

如果在沒有任何配套改革的情況下,繼續推進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這壹制度有限的降價效應將逐漸消失。因為壹旦大部分藥品生產企業意識到沒有出路,就會在集中招標的制度安排下,試圖與醫療機構達成新的利益平衡。事實上,這種趨勢已經開始出現:在壹些地方,中標藥品的價格比批發價高出數倍。據媒體報道,批發商1.5元可供應壹針,在醫院中標價高達13.46元;同樣的葛根素註射液,市場批發價47.58元,中標采購價高達127元。這種現象壹旦蔓延,就意味著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沒有價值。

由采購方主導的藥品集中招標制度不符合我國國情,發展方向是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

從歐美國家的實踐來看,藥品集中采購主要有兩種模式:壹種是買方主導的采購模式;壹種是第三方中立采購模式。根據我國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規定,醫療機構是招標采購的主體。醫療機構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因此,我國藥品集中采購是買方主導的采購模式。事實上,衛生主管部門領導的招標機構使買方主導的模式更加復雜和低效。

從美國的情況來看,買方主導的藥品集中采購模式可以有效節約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規範采購行為。但這種買方主導的集中采購模式在中國造成了很多問題,因為兩國的產業環境和醫療衛生體系不同。美國的醫藥行業是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醫藥廠商的市場勢力比較強。同時,由於醫藥分開,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市場的影響力相對較小。因此,買方主導的集中采購模式可以有效改善醫療機構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有利於藥品市場的發展。

而我國醫藥行業的特點是規模小,數量多,總產能過剩,藥品生產企業市場支配地位小,醫藥沒有分開。醫院壟斷了80%的醫藥市場。采用買方主導的集中采購模式的結果是強者更強,弱者更弱。

我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系統的發展方向是開發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這種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買方主導模式強化醫療機構壟斷地位所帶來的問題。電子化模式可以逐步降低企業參與投標的成本;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削弱醫療機構的壟斷地位;電子交易記錄提供的數據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也可以為藥品監管等提供便利。當然,醫療機構的壟斷地位,如果相關的制度變革沒有跟上,是無法徹底打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目前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還是未來的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其在促進良好流通秩序、形成合理藥品價格方面的效果,最終都要取決於醫藥分開等相關制度變革。

不要誇大藥品集中招標的作用

李憲法

近年來,壹些地區在藥品集中招標的政策導向和輿論引導上,忽視了藥品集中招標有限的範圍,賦予其過多的功能,導致公眾對這壹制度產生誤解。其主要性能:

壹是誤以為集中招標采購可以降低藥品虛高價格。很多地區媒體報道的降價幅度都在20%以上,有的地區甚至超過40%。然而,大多數患者普遍認為,他們並沒有感受到由此引起的價格下降。這是因為媒體報道的價格下降是所售藥品的算術平均價格,反映的是所有候選品種的交易價格水平,不能與患者的藥品費用直接掛鉤。患者的藥品費用是由醫療機構的用藥水平和用藥習慣決定的。

二是誤以為集中招標采購可以從源頭上糾正藥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事實上,現行的集中招標采購政策可以起到整風的作用,但無法從源頭上整風。集中招標采購只是實現了交易信息的公開。多年來,我國藥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主要發生在藥品使用環節,不屬於采購問題。如果認為現有的集中招標采購是陽光工程,只是刺破藥品交易黑幕的壹縷陽光,並不能讓藥品交易過程陽光化。集中招標采購初期對整改期望過高是不現實的。

三是誤以為集中招標采購可以減輕患者負擔。導致患者負擔重的原因有價格、質量和使用,但第壹個是使用——處方回扣導致的臨床不合理用藥是加重患者藥品費用負擔的主要原因。藥品采購行為影響的是藥品的價格水平,而不是臨床醫生對藥品的選擇和合理應用。臨床用藥不合理增加患者負擔,這是壹個醫療體制問題,涉及我國醫療行業長期存在的諸多深層次矛盾。在醫療體制改革全面深化、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完善之前,集中招標采購的好處很大程度上會被臨床不合理用藥抵消。

集中招標采購是壹項利國利民的改革措施。但在堅持這壹制度的同時,也要認識到集中招標采購的範圍是有限的,只能規範采購行為。如果認為藥品流通乃至醫療體系的壹些深層次問題就此壹舉解決,只會降低集中招標采購政策的社會滿意度,增加改革阻力。有關部門在對集中招標采購進行政策導向和輿論引導時,不應該做這種有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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