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即強制招標的範圍。這些強制招標項目都是國家投融資項目,關系社會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項目,或者使用國家舉借外債的項目。
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招投標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體現了國家對這種民事活動的幹預和監管。為了有效地監督這些項目的招標情況,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問題,招標人有必要向國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