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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有沒有查公司帳的權力

審計署可以查公司帳。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在特定的情況下,在地方政府授權後,這些部門可以進行調查,但只能為調查,壹般進去查賬都是協助法院、工商、稅務等部門進行的。

國家審計機關對私有企業沒有審計監督的職責,所以,審計局不能對私營企業調帳並進行罰款因審計局工作範圍不包括此: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4)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國有金融機構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5)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這些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的50(含本數)以上的企業;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的比例不足50,但是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

(6)國家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

(7)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環境保護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這裏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以及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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