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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第壹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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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出臺的《中***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魯發〔2015〕13號),進壹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範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幹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2第二章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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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高創新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500 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 60 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 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壹)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並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壹式二份)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委托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在接受申報材料之日起 6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向各市經信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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