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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業的影響和後果是什麽?

將被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和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不得通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資格審查,不得授予企業相關榮譽稱號。

後果如下:

壹是將其列為國家或地區的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是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企業融資受限:企業向銀行貸款或進行融資時,不良信用記錄會導致銀行貸款申請或融資失敗。

3.企業經營受限:影響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獲得榮譽稱號等活動。

4、在申請各類註冊登記、行政許可審批和資質審查、工商、稅務等方面受到限制。

5.限企業負責人:根據法律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6、且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企業失信會有什麽後果?

1,政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政府有關部門將視情況對失信企業在財政融資、政府供地、參與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等18方面進行壹定的限制。

3、企業信譽受損。

4.壹旦被列入失信企業的信息被公布,對企業的聲譽將是致命的打擊,企業的經營將舉步維艱。

5.企業貸款沒有辦法。

6.對列入異常經營名單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該企業的銀行開戶和貸款。

7、很多企業在投標的時候,才發現因為自己的不良信息記錄,而被無情的拒絕,好的項目得不到,甚至有些嚴重的情況可能會導致公司的不誠信,企業的不誠信,在商業上可以說是處處受限。

8.為了讓這些企業有壹個良好的開端,積極參與經濟建設,這些不良記錄可以由專業機構進行修復。對於嚴重或特別嚴重失信企業和黑名單企業,國家會要求有壹定的公示期。只要滿足基本公示期,進行必要的信用專業培訓,並在獲得信用報告後向國家信用管理中心提交各種申請材料,就可以徹底刪除不良記錄。

法律依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以下管理:

(壹)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

第壹款第(壹)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未通過“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宣傳活動申報資格審核的;

(四)不得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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