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登記的作用有:(1)對國家來說,是統計人口失業狀況的基礎數據;對個人來說,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合法憑證;失業證由市勞動局統壹印制和管理,各區、縣、街道勞動部門負責具體發放和管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正式非農常住戶口的城鎮失業人員和企業中的城鎮勞動者,均可領取失業證。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申領和支付辦法》第四條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其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