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如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目的依據)為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使用環節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第三條(監管原則)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主體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依法生產和銷售)生產和銷售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禁止條款)禁止生產和銷售下列食品相關產品:
(壹)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範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
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相關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劑生產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相關產品;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變質的食品相關產品;
(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誌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責任人)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原料控制、生產過程控制、倉儲控制、產品出廠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環節控制等食品相關產品過程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過程控制符合技術規範要求和所生產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其他強制性標準。
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控制和查驗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標簽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應當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九條(質量安全合格承諾)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在嚴格執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礎上,對所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質量安全合格承諾內容至少包括:
(壹)食品相關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或銷售者信息(名稱、負責人、產地、聯系方式、緊急聯系信息);
(三)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類別;
(四)產品標識和執行標準;
(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六)承諾聲明;
(七)其他相關信息。
若開展自檢或委托檢驗的,可在質量安全合格承諾上標示。鼓勵有條件的主體附帶電子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追溯二維碼等。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承諾聲明是指不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劑,以及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和銷售食品相關產品;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失效或變質的、偽造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誌的食品相關產品;對產品質量安全以及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電子化管理)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錄數據庫,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稱、地址、產品類別、生產品種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可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電子化管理。
第十壹條(承諾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出具質量安全合格承諾納入監督檢查中,檢查是否按要求出具質量安全合格承諾及質量安全合格承諾的真實性。對於虛假出具質量安全合格承諾的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對職工進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依法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三條(自查制度、原輔料管理)食品相關產品的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原輔料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管理和控制要求。應建立完善的出入庫記錄,保存相應的采購、驗收、貯存、使用及運輸記錄。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對原輔料、配方和生產過程進行安全性評估及驗證,明確生產過程中影響產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建立控制措施及可追溯性記錄,確保生產的產品符合第六條要求。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通過自行檢驗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安全狀況進行檢驗評價。根據相關標準要求,對產品進行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型式檢驗,並保留相關檢驗記錄。應建立不合格產品管理制度,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進行相應處置。
各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應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食品相關產品標簽)食品相關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應清晰、真實,不得誤導消費者。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和(或)經銷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
(四)材質;
(五)註意事項或警示信息;
(六)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洗滌劑和消毒劑標簽標識要求按照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召回)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消費品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在同壹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應按照《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召回。
某壹批次或類別的其他食品相關產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食品相關產品追溯)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從原輔料采購到產品銷售所有環節均可進行有效追溯。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和銷售信息,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七條(責任保險)國家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參加相關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壹節 分類分級
第十八條(生產許可)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根據需要,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委托下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分類管理)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實施生產許可和證後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對未實施事前許可的食品相關產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分級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的規定,制定技術規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等,作為監督檢查依據。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狀況等,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施風險分級監督管理,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監督管理重點)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將該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列入監督管理的重點:
(壹)產品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其他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有嚴重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
(三)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隱患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食品相關產品技術機構,利用檢驗、認證、評價和鑒定等科學手段,支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工作,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
第二節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職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依規處理。應當記錄、匯總和分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義務)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產品生產和銷售監督檢查,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的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產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銷售環節監督檢查事項)食品相關產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資質、壹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結果、食品相關產品貯存、不安全食品相關產品召回、質量安全合格承諾、標簽和說明書、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以及櫃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相關產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相關產品貯存及運輸者等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計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相關產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頻次以及抽檢產品種類、抽查比例等內容。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人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根據監督檢查實際需要,可與相關工作技術人員***同實施。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實施)根據監督檢查計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以文件審查方式為主的形式開展監督檢查。在必要時,可實施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
第二十九條(抽樣檢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必要時,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公布檢驗結果。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企業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進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場所,按照監督檢查人員要求回答相關詢問,在現場檢查、詢問和抽樣檢驗等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等其他有關資料,協助完成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
被檢查單位拒絕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上註明原因,並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三十壹條(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進行綜合判定,確定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公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於監督檢查結束後及時公布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日常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處置)對監督檢查結果屬於基本符合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書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並記錄整改結果。
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活動。
第三十四條(實施措施)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遵守法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和銷售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五條(監管檔案)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監管檔案,並將其中的許可證頒發、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三十六條(約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者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記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者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人員要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提升從事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節 風險監測
第三十八條(國家風險監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配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風險監測結果。
第三十九條(省級風險監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四十條(技術機構)承擔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四十壹條(監測結果應用)風險監測的結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年度風險監測結果匯總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配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
第四節 安全信息
第四十二條(信息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管理和信息***享機制。
(壹)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二)國內其他政府部門通報的,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其他國家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四)輿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五)其他與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風險研判)針對核準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信息,信息收集部門應組織風險研判和食品安全狀況綜合分析,並提出應采取的預警反應與控制措施。分析研判過程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商請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風險評估,或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等***同研究。
第四十四條(信息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相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和機構通報食品相關產品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向同級部門和機構通報食品相關產品信息。通報信息涉及其他地區,應及時向相關地區同級部門和機構通報。
第四十五條(信息公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公布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通報本轄區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第四十六條(信息化建設)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工作統壹規劃建設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原料禁止性行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劑,超範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八條(微生物、農獸殘、生物毒素等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和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和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和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相關產品;
(二)生產和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相關產品;
除前款和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處罰)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相關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處罰)銷售失效、變質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偽造產地、廠名廠址及質量標誌的處罰)偽造食品相關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標簽不符合要求)食品相關產品標簽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食品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生產不符合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和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監督檢查不符合)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監督檢查不符合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妨礙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幹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管理制度、原料查驗、出廠檢驗記錄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四)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未按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監管部門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緩報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價得出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第六十條(責任人員違法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在獲知有關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後,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布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六十壹條(違反監管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解釋)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