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招標中心評標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保證招標項目評標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組織實施的交易項目。
第三條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切實做好項目評標過程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配合監督人員加強對評標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評標區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維護評標現場秩序,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區幹擾評標過程。
第五條項目評標開始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項目負責人應在評標前準備好投標文件、《評委及特邀監督員簽到表》、《項目評標監督員須知》和《評標委員會評委須知》。如果采用電子評標,項目負責人應提前將評標方法輸入評標系統。
(二)評委和監督員在《評委和特邀監督員簽到表》上簽字。
(三)項目負責人介紹評標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成員及監事長。
(四)監督員宣讀《評標委員會評委通知書》。監督員簽署《項目評標監督員通知書》,評委簽署《評標委員會評委通知書》。
(五)評委會民主選舉評委會組長,評委或業主單位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6)項目負責人、招標人代表(如有)、造價咨詢單位(如有)介紹本項目前期相關情況。
(7)項目負責人將招標文件等資料分發給評委進行評審,每位評委應對所有應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認真評審。
第六條招標文件對評標方法和標準有明確規定的,評標過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評委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的,項目負責人應配合監督人及時制止,並向合肥市招標投標局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投標局”)舉報處理。第七條評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投標人的資格證書。
(壹)經評審確認投標文件無效,評委會應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理由,並書面記錄否決的理由,同時告知被否決的投標人。
(2)如果評委會對投標文件有疑問,可以通過詢問標的的方式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但該書面說明不得對投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投標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說明或經評審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評委會可確定其投標無效,並書面記錄拒絕理由。
(三)初審結束後,項目負責人填寫初審結果匯總,全體評委簽字確認。
第八條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的詳細評審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評委獨立評審打分,不得相互協商。
(2)評委打分後簽字確認,項目負責人協助匯總,所有評委和監考人員在匯總表上簽字確認。詳細評估評分表和匯總表壹經簽字確認,不得重新評分。
(三)項目負責人匯總得分後向評委會報告各投標人的排名情況。
(四)在評標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對評委的評標結果進行審核。如發現明顯錯誤,監督員應督促評委及時改正。
第九條采用有效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1)政府采購采用有效最低價評標法的,評委會開始對價格最低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直至選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預中標人和預中標候選人。評委會將不再對剩余的投標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和詳細評審。
(2)建設工程采用有效最低評標價法的,評委會首先進行資格審查,從通過資格審查的最低報價的投標文件開始,直至選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預中標人和預中標候選人。
(3)在評標過程中,經評審確認投標文件無效的,評委會應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記錄否決的理由,同時將否決的投標通知投標人。
第十條評標小組組長負責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評標紀要,評標紀要是評委會根據原始評標記錄和全體評委簽字的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所有評委必須在評價總結上簽字,不簽字的視為默認評價結果。評委簽字後,主管最後在評審紀要上簽字。
第十壹條評標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清理評標室電腦中的項目評標記錄,同時在相關工作人員的協助下,清理評標現場的投標文件和評標資料,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監督員應填寫《合肥市招投標中心招標項目監督意見書》,並報送市招管局監督處。
第十二條采用網上電子評標的項目,其評標過程應按照《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網上招標操作規程》進行。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市轄各縣(市)招標代理機構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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