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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並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享。

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1、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並公示;

2、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3、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二、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復申請書;

2、守信承諾書;

3、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信用修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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