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關於“加快形成以國內宏觀周期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周期相互促進的發展新格局”的重要指示,基層稅務部門充分發揮職能優勢,積極搭建網上服務平臺,助力“六穩”和“六保”,為企業“走出去”和“引進來”優質跨境業務創造公平、規範、和諧、良好的社會條件。本文擬對雙循環背景下的壹種外資引進業務——境內保險直貸業務進行稅收風險分析,旨在梳理相關涉稅政策,進壹步規範執法,有效提升國際納稅服務質量,助力地方建設。
(壹)內部保險直接貸款的基本概念
境內企業向境內銀行申請,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出具相關融資保函,主要為境內借款人向境外銀行舉借外債提供擔保。外資銀行向境內企業發放外幣貸款,外債資金匯給境內企業。企業按規定結匯後,用於日常經營周轉或置換他行貸款。到期後,企業購匯償還境外銀行。
(二)國內保險和國外貸款的區別
國內保險和直貸的主要區別在於借款人的地域不同。內保外貸業務是指境內企業向銀行出具不可撤銷反擔保時,境內銀行為境內企業的全資子公司(即借款人)向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人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再由境外分行或代理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資。境內直貸業務的借款人為境內企業。
(三)內部直接貸款模式的利弊分析
內保直貸作為壹種新型的跨境融資方式,通過引入境外資金,解決了國內企業的融資難題。其主要優勢是為國內企業提供貸款利率相對較低的多渠道融資方式。其弊端除了企業在財務上綜合成本高、操作流程復雜外,還要求我們的稅務幹部在國內直貸業務中,認真審核論證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的納稅義務,防範稅收風險,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業務總結
A市企業A由上海銀行B有限公司A市分行擔保,與上海銀行B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簽訂跨境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基本情況
1.借款人:某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主要營業地址:某市S區。
2.貸款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
主要營業地址:新加坡濱海市林路88號。
3.貸款類型:定期貸款
4.貸款金額:5000萬美元。
5.合同目的: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購買原材料和償還應付賬款。
6.貸款期限:自第壹次提款之日起65,438+0年或相應備用信用證到期日之前65,438+0個月,以較早者為準。
7.利率和結息方法
(1)利率:比三個月LIBOR(年化利率)高1.5%。本合同項下的利率不包括中國境內的稅費,相關稅費由借款人承擔。
(2)貸款結息方式:3個月計息期結息。
8.提款期:自跨境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在貸款提取期結束時,任何未提取的金額將自動失效。
9.還款計劃:到期壹次性償還本金。
根據OECD確定的最新稅收原則和中國法律法規,我們對此類境外發債(內保直貸)金融服務做出如下判斷:
(1)增值稅
境外機構向境內企業提供跨境金融服務的稅務處理,依據的是OECD《國際增值稅/貨物和服務稅指南》中定義的“目的地原則”,即以服務賣方和買方所在地作為判斷是否征收增值稅的標準,不包括財稅[2016]36號第十三條所列境外服務不需要征稅的情形,只要應稅服務的賣方或買方之壹在中國境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第二章“征稅範圍: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壹)勞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賣方或者買方在境內;”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發債機構或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為境內資金使用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應在境內繳納增值稅。實踐中,有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會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服務接受方實際承擔應納稅款。此時,服務接受方要註意稅款的計算方法,應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的收入折算成含稅的收入,再計算匯出稅款。
(2)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機構向中資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支付利息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7號)第壹條規定,境外分支機構作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於同壹法人。境外分行從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為分行收入,計入分行營業利潤。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在總機構繳納。境內機構向境外分支機構支付利息時,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3)財產行為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預訂或者零售本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本協議在中國簽署,屬於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下列文書為納稅文書:購銷、加工合同、財產租賃、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書。技術合同是應稅合同。
印花稅應該由納稅人自己計算繳納,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扣繳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不得擅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境內企業應當告知境外企業自行納稅。
(壹)稅務人員的業務能力有限
跨境稅收風險分析涉及諸多稅收政策,不僅包括傳統的國際稅收業務,還包括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工作人員不僅要懂稅務,還要懂管理、外貿、服務等業務,才能從企業復雜的業務中敏銳地發現風險點。工作中發現,由於之前缺乏跨境稅務風險分析,稅務人員經驗明顯不足。
(B)獲取信息的機會不足
很難獲得跨境業務(外貿除外)的信息。稅務機關仍然依靠外匯部門的交流、走訪和公司網站獲取信息,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大多不是簡體中文披露,因此獲取信息的效率和質量不高。
(三)匯率變動的風險
在復雜的跨境交易中,涉及的稅種主要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由於不同稅種對應的涉稅行為不同,匯率的適用規定存在明顯差異。做好跨境交易的稅收管理,必須考慮匯率變動帶來的稅收風險。
(壹)加強黨建引領。結合國際稅務業務特點,進壹步強化黨建意識,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實踐中不斷找差距、補短板、解難題,進壹步推動黨建與業務的深度融合。
(2)擴大信息來源。積極拓展信息來源,暢通信息獲取渠道,充分利用現有“金三”數據和企業納稅申報信息。加強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收集第三方涉稅信息,形成工作機制,定期傳遞數據。
(3)加強知識更新。境外稅務風險管理往往比較復雜,管理鏈條長,風險事項多,政策覆蓋面廣,基層稅務機關開展工作難度較大。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是做好風險管理的根本保證。
(4)加快整合步伐。市級統籌,建立團隊工作模式,以“走出去”服務為重點,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和識別。進壹步加強專業團隊建設,通過實際工作培養業務骨幹,形成高度專業化的海外稅務風險管理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