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第五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的統壹管理和監督,組織制定節約用水標準,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節水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計劃相銜接;引導建立和完善節水價格機制。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節水工作,編制城市節水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區建設。
省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水,推廣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節水,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現代節水農業。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學校節約用水,推進節水型學校建設。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公共機構節約用水工作,推進公共機構節水型單位建設。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並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節水知識,倡導簡約適度的消費模式,增強全民節水意識。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節水宣傳,采取節水措施,培養節水習慣。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性宣傳。第八條對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壹級節約用水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節水規劃包括生產用水節水、生活用水節水,以及應納入水資源統壹配置的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的利用。第十條全省實行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節約用水約束性指標管理。第十壹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並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建設項目,應當將節水評價作為水資源論證的內容。
節水評價主要包括節水目標的符合性和節水措施的可行性。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和計劃,建設節水設施,將節水設施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總投資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節水設施應當加強運行維護和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沒有配套節水設施的,有條件的應當逐步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第十三條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業、農業、服務業等行業用水定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進行修訂。
制定和修訂工業用水定額時,應當廣泛聽取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規劃、取水許可、節水評價、計劃用水、節水監督檢查和考核等。,應當執行行業用水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