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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檔案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管理,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和《天津市檔案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檔案,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生效或經批準設立後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及本企業具有利用、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的檔案工作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其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檔案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三)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管理業務;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法制和業務培訓;

(五)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受法律保護,企業承擔保護檔案的義務。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本企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工作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管理檔案的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門類的檔案材料,應實行統壹管理。企業的各工作和業務部門應按歸檔範圍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工作,並按規定向企業的檔案工作機構移交。任何個人不得將檔案材料據為己有。

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人事檔案,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檔案庫房和必要的設備,並確保檔案的安全。

管理檔案的人員應具備檔案專業和企業管理知識。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檔案的歸檔範圍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檔案的歸檔時限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屬於行政、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應於次年上半年內移交企業檔案工作機構;

(二)屬於生產、產品試制、科研、工程等項目形成的文件材料,就在完成後3個月內移交企業檔案工作機構;

(三)財務會計檔案由財務部門整理後,按照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移交企業檔案工作機構。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管理,也可以參照國際先進方法進行科學分類和整理。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企業需要和檔案的特點,劃定為永久、長期、短期3種保管期限。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確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在銷毀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應由企業檔案工作機構鑒定後,登記造冊,列出銷毀清單,報檔案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銷毀;外資企業如銷毀屬於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利益的檔案,應報檔案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銷毀。會計檔案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中外合資、合作各方都有利用檔案的權利,任何壹方均無權單方轉移或處理檔案,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需要查閱檔案時,企業應予提供。第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中方檔案,應經有關部門批準,並實行有償利用。涉及國家機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終止、解散後,其檔案原件歸中方所有,並交由原中方合資、合作單位妥為保存或向市或區、縣檔案館移交。外方可以保存復制件。

外資企業因延長期限、分立、合並或其他事項變更的,該企業的檔案向變更後的企業移交;經營期滿或破產的,屬於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利益的檔案,向市或區、縣檔案館移交,投資者可根據需要保存復制件,會計檔案按有關規定執行;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檔案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或區、縣檔案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視情節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應當立卷歸檔的文件材料,不按規定歸檔的;

(二)擅自占有或私自轉移、處理檔案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銷毀檔案的;

(四)損毀、丟失、塗改、偽造檔案的;

(五)擅自出賣、倒賣檔案的;

(六)企業終止、解散、期滿、破產後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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