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收入管理部門采取內部審核、會計核算、實地稽查的方法,對運輸收入資金運動及運輸收入實現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鐵路運輸收入的正確核收和完整上繳。
鐵路運輸企業的收入管理部門,對本企業內部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規章制度的單位的違紀行為及其所作出的錯誤決定,有權要求其糾正或撤銷,必要時報告主管領導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督促執行。
鐵路運輸企業的收入管理部門,對本企業內部違反運輸收入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作出經濟處罰的決定和行政處分的建議。責任單位須按照要求的期限,將處理結果和整改措施呈報收入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運輸收入審核工作的職責
鐵路運輸企業的運輸收入原始憑證的審核工作,應集中在運輸企業收入管理部門進行。收入管理部門負責對站、段提報的各種運輸收入報表、票據、收付款憑證進行全面審核,確認收費是否正確,資金是否實收實繳,未經審核的不得列賬。發現少收、多收,少繳、多繳應及時通知責任單位辦理補退,保證運輸收入完整,為按月匯總、分項記賬提供正確數據。
收入管理部門有權對客貨制(售)票系統生成的原始信息進行稽核、檢查,並對信息網絡傳輸的安全性、準確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審核人員在對所屬客貨營業單位報送的鐵路客貨運輸票據、報表進行審核時,具有下列職權:
(壹)對報送的鐵路客貨運輸票據、報表的報送時間及質量提出要求。
(二)監督所屬客貨營業單位的運輸收入結賬存匯工作。
(三)調閱與運輸收入有關的各種賬表、憑證、文件、資料。
(四)對審核發現的問題,向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責任單位如無特別理由,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按處理意見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運輸收入稽查工作的職責
鐵路運輸企業的運輸收入稽查工作,由運輸企業收入管理部門組織稽查人員實施。在規定的檢查範圍內,檢查客貨營業單位是否正確計算、核收運輸費用,對已完成的運輸收入是否按規定列賬、報繳,各種有關運輸收入的票據、報表的填寫是否規範,鐵路客貨運輸票據、資金的保管是否安全,查處各種侵犯運輸收入的違紀行為。指導站、段規範運輸收入基礎工作,堵塞收入漏洞,保證運輸收入能夠正確核收和完整上繳。
第三十八條 稽查人員在執行稽查任務時,具有下列職權: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介紹情況並接受檢查;有權調閱、封存、扣留與運輸收入工作有關的各種賬表、憑證、文件、資料。
(二)對稽查工作中發現的違章違紀行為,在稽查現場有權予以制止。
(三)在車站、列車查驗旅客各種乘車憑證。
(四)參加責任單位對運輸收入違紀問題的分析處理會議。
(五)對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向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責任單位如無特別理由,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按處理意見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和整改措施報上級收入管理部門和稽查人員的派出單位。
(六)稽查人員在執行任務乘車時免於簽證,不受車種、席別的限制。出入車站有關處所、使用鐵路電話、拍發鐵路電報均不受限制。
第三十九條 運輸收入稽查工作的管轄範圍
各鐵路運輸企業的收入管理部門,分別按各自的管轄區域,組織稽查人員進行鐵路運輸收入的稽查工作。在本管轄區域內,對凡是涉及鐵路客貨運輸收費工作的鐵路運輸企業的單位和旅客列車(含出入境國際聯運旅客列車),以及各鐵路運輸企業從事鐵路運輸延伸服務或代理的單位,均可進行涉及鐵路運輸收入的稽查。
各鐵路運輸企業的收入管理部門在進行稽查工作時,認為有必要到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的管轄區域內,對涉及本企業運輸收入的問題進行調查時,經雙方***同的上壹級收入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前往調查。管轄方收入管理部門應派員協助調查。
第四十條 稽查證和稽查臂章
鐵路運輸收入稽查證和稽查臂章是運輸收入稽查人員執行任務的憑證和標誌(式樣見附件1)。在執行稽查任務時,應當向被查單位的有關人員出示稽查證。查驗旅客乘車憑證時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稽查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