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地建築業企業,是指未在本市登記註冊的外省市(含自治區,下同)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建築業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市政公用設施施工、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園林綠化等建築工程和其他專業工程的外來施工企業。
第四條上海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委托市建築業企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企管辦)組織實施對外來建築業企業的管理。區、縣建委(建設局)建築企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負責轄區內外建築企業的日常管理,業務上受市企業管理處領導。其他省、市和國務院各部門駐上海辦事處應配合市企業管理處實施本細則。
第五條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外地施工企業要求進入上海承擔施工任務的,應當向市建管辦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向市建管辦提交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和資料。
第六條市企管辦收到外地施工企業來滬承接施工任務的全部材料和書面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向市建管辦提出初審意見,市建管辦在收到市企管辦初審意見後三日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七條獲準進入上海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應當到市企業管理處辦理具體的進滬手續,憑市企業管理處簽發的施工項目投標通知書參加施工項目投標,或按有關規定承包、分包施工項目或施工勞務。中標後,持建設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合同及公安、衛生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市企業管理處領取由市建委統壹印制的《建築企業進滬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施工許可證》)和《建築企業進滬施工操作手冊》(以下簡稱《操作手冊》)。《進滬施工許可證》和《進滬作業手冊》是外國施工企業在上海從事施工業務的資格憑證。
第八條外地施工企業應當用自己的施工隊伍組織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勞動力。因工期等原因,確需分包建設工程或施工勞務的,應向市企業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外地施工企業應定期到市企業管理處辦理查驗施工許可證和在滬更換操作手冊的手續。
第十條外地施工企業在上海變更企業名稱、資質等級、法定代表人和指定常駐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市企業管理處辦理變更施工許可進滬手續。
第十壹條外地施工企業終止在滬施工,應向市建管辦辦理註銷進滬許可證手續。外地施工企業連續六個月未在本市承擔施工任務的,視為終止在滬施工,其進滬施工許可證由市建管處註銷。外國施工企業終止在上海施工的,市建管辦應當通知市、區、縣有關部門註銷其在上海的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外來施工企業違反《暫行規定》和本細則,區、縣建管處可給予1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1萬元的罰款由市企業管理處執行。同壹行為不得重復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