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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申請設立需要什麽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需要的材料: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壹照壹碼)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註: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6. 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見說明;

7. 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8.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註: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9. 股份有限公司還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註: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說明:①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並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臺)自然人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經進入境內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記錄的以下材料,可無需再對投資人身份證明進行公證或認證(轉遞):外國自然人提交經中國使(領)館簽證的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港澳地區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回鄉證”)或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②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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