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購買條件的購買者應填寫書面申請。
2.各區縣農業局根據購買者填寫的書面申請表,將購買者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住址、郵編)、擬購買的設備等相關信息錄入系統,當場將購買者的身份證和本人照片上傳至信息系統。
3、各區縣農機局將不定期通過網絡將購買申請信息上報省、市農機局進行公示和審批(公示期為5天)。
4.購買者的購買申請經省市農機局審核並公示5天後,區縣農機局與購買者打印並簽署經批準的《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和《農機購置補貼協議》。
5.買方將向機器供應商提供自動生成的申請表的協議號和ID號。支付機器差價購買機器,賣家會開具差價的正式發票。
6.經銷商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系統中輸入購買者的身份證號、協議號,在信息系統中輸入購買者的購買日期、發票號、機器發動機號、機器出廠號、正規發票圖片。
7.區縣農機局對經銷商錄入的購買信息進行審核,核實確認購買信息,打印正式的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購買農戶簽字後,由省市農機局對購買信息進行核實確認(核實期為10天)。
8.如省市農機局核實購買情況,經銷商可通過購機補貼信息系統向省局申請結算,並打印結算信息。
法律依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補貼對象為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農工)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
第五條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標準:補貼不超過機具價格的30%。
第六條補貼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經農業機械鑒定機構檢測。主要補貼:
(壹)大中型拖拉機和其他農業動力機械;
(二)農田作業機具,主要包括耕地、種植、植保、收獲和稭稈還田的機具;
(3)糧食及農副產品產後加工機械;
(四)稭稈和飼草加工及養殖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