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從重處罰;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或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暫停或者終止為非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處以壹百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壹年度營業額5%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或者停業整頓,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壹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