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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無罪抗辯怎麽寫?

審判長和審判員:

即使使用偽造的企業合同(本案中為保險單),也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指控範紅軍偽造公司印章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第壹,法律只規定偽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是犯罪,沒有規定買賣公司、企業的公文是犯罪。

參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司法解釋只規定了明知是偽造高等學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書是犯罪,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 * *犯論處。沒有規定使用虛假學歷學位證書、偽造企業合同也是犯罪。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2001 . 7 . 5);

“對於偽造高等學校印章出具學歷、學位證書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偽造高等學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書而出售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 * *犯論處。"

針對上述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使用假學歷不能界定為犯罪。

三、即使直接使用偽造的公章制作國家機關公文,也需要制作三份以上才能定罪處罰。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共計三份以上的,以偽造、 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用假公章制作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偽造國家機關公章偽造證件。社會危害遠比偽造保單嚴重,但要三份才算犯罪。

因此,即使使用偽造的保險公司公章制作假保單也是犯罪行為,需要三份以上才構成犯罪,壹份不構成犯罪。

四、《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沒有明文規定不定罪,沒有法律規定使用偽造的企業合同是犯罪。所以,即使是使用本質上是企業合同的假保單,也不構成犯罪。

另外,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法律已經排除了利用偽造的企業合同犯罪的可能。

5.趙會煥的行為最多是“使用偽造的企業合同”,使用的只是壹份復印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沒有追究趙會煥的刑事責任,也說明上述兩個部門也知道趙會煥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6.據公訴機關指控,範紅軍因趙會煥使用假保單而實施犯罪,趙會煥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範紅軍的行為自然不構成犯罪。

七、範紅軍對趙惠環說:“妳看可以,但妳做不到。”不能推斷範紅軍指使趙惠環使用假保單。

當今社會,不符合規定的事情也可以做,可以采取各種措施,比如給執法人員好處,違規處理;行為人與執法人員關系良好,與執法人員有曖昧關系;執法人員刁難老百姓,但該處理的事不要處理。人們可以通過抱怨來解決,等等。即使範紅軍這樣說,也是出於上述考慮,並不意味著趙惠環被指使使用假保單辦理驗車。

更重要的是,範紅軍指使趙惠環用假保單驗車,按照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

在這種情況下,範紅軍不構成犯罪是肯定的。希望人民法院和尊敬的法官不負神聖使命,為維護法律尊嚴、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權做出自己的貢獻,在中國法律史上留下光輝的壹頁。

以上是對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無罪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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