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8年|浙江都杭律師事務所
法律分析: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以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的目的,私自出賣公司財物將其變現後據為己有的行為,達到6萬元數額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汙罪。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壹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