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認定申請表2份;
(2)相關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65438份(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經濟合同中關於勞動關系的約定、勞動人事部門的就業證明材料、工資發放表、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
(3)醫療機構首診病歷和出院治療出院小結;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4)個人或者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部門企業信息)復印件,1份;
(5)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原件1份;
(6)外出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下落不明,需要確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7)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8)因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九)退役、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確認;
(10)患血吸蟲病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提交血防部門出具的血吸蟲病診斷報告、用人單位送去疫區工作的證明材料原件和首次治療血吸蟲病原始病歷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11)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和近親屬關系證明。
(1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還應當提交介紹信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流程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應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