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屬單位: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分局 武漢市環境監察支隊(武漢市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武漢市環境監測中心 武漢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武漢市環境技術審查中心) 武漢市環境信息中心 武漢市環境宣傳教育中心 武漢市輻射和危險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管理中心(武漢市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管理中心) 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跨區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級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全市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等環境管理制度以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汙染防治措施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規定負責做好排汙口管理和水汙染源排放管控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建立有關協作機制。
(四)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配合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和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五)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
(六)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分局的主要職責:
1、檢查、監督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及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執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標準。
2、參與制定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環境保護規劃及計劃,並負責批準後監督實施。
3、負責轄區汙染源的調查和汙染源排放申報登記及發放排汙許可證工作,做好轄區內汙染源限期治理工作,並實行汙染集中控制,對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4、負責轄區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組織實施,協助市環保局對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進行環保審批和管理。
5、依法對轄區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排放的汙染物進行監測、監督、管理、依法征收排汙費、超標準排汙費。
6、負責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及外圍保護地帶生態環境的保護,協調並監督轄區內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及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工作,加強其風景資源和自然資源開發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防治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
生態環境局就是環保局是政府職能部門,最高機關系生態環境部,隸屬於國務院管理,總稱:國家環境保護部。主要負責: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等等。 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壹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