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廣播電視和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信息化工作的相關職責。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化建設,從事與信息化有關的科研、信息交流、信息資源開發、推廣應用、培訓和服務活動。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促進信息化發展和維護信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信息化發展規劃、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通過公示、聽證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第九條 自治區通信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全區通信網建設規劃,納入自治區信息化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規劃,納入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本行業信息化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中的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與現有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避免盲目投資,重復建設。第十壹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縣級以上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享以及其他相關內容提出審查意見。
非政府投資的重大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
禁止偽造、出借、出租、買賣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第十三條 信息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質量負責制。
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發包給無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政府投資信息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信息工程驗收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條 承建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績效評估。第三章 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信息技術推廣應用指南,確定推廣應用的目標和重點領域,組織實施重點推廣應用項目。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使用統壹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應用系統,不宜通過互聯網實現的,應當通過自治區統壹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