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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

法律分析:改革措施落地後,精選層定位於運作規範、經營業績和創新能力突出、有大額高效融資交易需求的優質中小企業,信息披露要求與上市公司趨同;創新層定位於初具規模尚處於高速成長期的企業,信息披露要求在原有基礎上適度降低;基礎層定位於滿足基本掛牌條件的中小企業,信息披露突出客觀描述和風險揭示。

法律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及相關行為,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特定行業掛牌公司,或者對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收購重組、股權激勵、股份回購以及股票終止掛牌等事項,或者對優先股、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品種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有關部門對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從其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 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本規則和全國股轉系統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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