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決案例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決案例

法律分析:壹、黃傑明、陶勝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二、譚張羽、張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三、趙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四、侯博元、劉昱祈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上一篇:辦理五證合壹的流程
  • 下一篇:煙草證網上年檢的流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