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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上市藥品的生產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確保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嚴格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履行藥品上市和放行責任,並對其取得的藥品註冊證的藥品質量負責。

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應當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相關義務,確保中藥飲片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律要求。原料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嚴格遵守良好生產規範,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直接接觸藥品的輔料、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企業以及其他從事藥品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實施藥品追溯體系,按照規定向各級藥品銷售和包裝單位發放追溯標簽,通過信息化手段實施藥品追溯,及時準確記錄並保存藥品追溯數據,向藥品追溯協同服務平臺提供追溯信息。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品審評、檢驗、驗證、監測、評價等專業技術機構按照職責承擔相關技術工作並出具技術結論,為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維護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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