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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企業信息化績效評價的體系框架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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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評價主體與客體

評價主體是指主要接受委托施予評價的組織、個人或工作組。信息化績效評價的主體可以劃分為兩類:外部實體和內部實體,但由於評價目的和所處地位與角度不同,其關心的內容和側重點就有所不同。外部實體主要包括政府或者是受委托的第三方,內部實體主要是指企業自身的某個部門。來自企業內外利益相關方對信息化績效狀況的關註,也奠定了對信息化績效評價的廣泛需求。

評價工作組負責完成整個評價過程的各項具體工作,並向專家咨詢組咨詢的必要的政策、技術等方面咨詢意見;專家工作組根據評價工作需要,負責向評價工作組提供有關資訊和參考意見。

評價工作組應該遵循基本工作規範,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價工作,排除各方面特別是被評價企業意願的影響。但對被評價企業指出的評價工作和評價報告中存在的疏忽、遺漏、疑問應該認真予以解答和補充更正。

評價客體指的是評價的對象。可以作為信息化評價對象的包括信息系統、企業信息化戰略、信息化項目等。由於對評價的目的不同,存在著不同的評價需求,因而人們所評價的對象也會有壹定的差異。

2 評價步驟

無論是內部評價,還是外部評價,所有的信息化評價都要遵循壹定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是指從確定評價對象至完成整個評價工作的過程。壹般包括如下步驟:

(1)確定評價對象,下達評價通知書,組織成立評價工作組和專家咨詢組。評價通知書是值評價組織機構(委托人)出具的行政文書,也是企業接受評價的依據。評價通知書應載明評價任務、評價目的、評價依據、評價人員、評價時間和有關要求等事項。

(2)擬定評價工作方案,搜集基礎資料。評價工作方案是評價工作組進行某項評估活動的工作安排,其主要內容包括:評價對象、評價目的、評價依據、評價項目負責人、評價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安排,擬用評價方法、選用評價標準、準備評價資料以及有關工作要求等。

(3)評價工作組實施評價,征求專家意見和反饋企業,撰寫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組依據企業報送的資料進行基本評價。如果是企業內部進行評價,可以只對部分內容進行評價,受企業委托的職責而定。如果外部評價,則要有委托部門的指令,按照計劃行事。

(4)評價工作組將評價報告報送專家咨詢組復核,向評價組織機構(委托人)送達評價報告和選擇公布評價結果,建立評價項目檔案等。

評價工作正式開始前,評價工作組可以按照評價基本要求,組織企業有關人員進行自測。企業自測帶有自願和預備性質,自測報告應該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備查。

評價工作組取得的評價結論應該與企業自測結論進行對照,及時對評價結論進行補充和修改,對評議工作組的評價結論和企業自測結論相差較大的,要進行基礎資料的核對,找出差異原因,如依據充分應該對評價結論進行必要調整。

3 評價報告和結果運用

在信息化評價工作完成後,應該形成壹個總的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是由評價工作組完成全部評價工作後,對信息化的效益狀況和價值貢獻等進行對比分析,客觀判斷形成的綜合結論的文本文件。

評價報告由正文和附錄兩部分組成。報告正文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系統基本情況描述、主要各項績效指標對比分析、評價結論、評價依據和評價方法等。報告附錄包括有關評價工作的基礎文件和數據資料。評價報告要維護被評價企業的正當商業秘密。

評價報告必須客觀、公正、準確描述企業信息化的投入產出狀況、後續發展能力等,並做出發展趨勢預測。評價工作組在擬定評價報告過程中應該充分聽取專家組的意見。對影響經營的客觀情況應該在報告中予以充分說明。

評價報告應該由獨立的審計人員進行符合性審核,即:評價工作程序是否完整、評價方法是否正確、選用評價標準是否適當、評價報告是否符合規範等。

評價結果應該反饋給企業決策部門,作為信息化投資決策、經營管理改善和績效監管的參考依據;並作為對IT人員績效考核的依據,同時也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咨詢和管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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