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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政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之前,國家對跨境電商出口的稅收政策還處於空白期。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健康發展,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落實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3]89號)要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6558)

壹、符合以下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出口的貨物除外,下同),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出口退(免)稅資格確認;

2.出口貨物已取得與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壹致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

3 .出口貨物在退(免)稅截止期內申報的;

[擴展數據]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應當在購買出口貨物時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相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相符。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已經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采購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免稅政策,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退(免)、免稅申報。

四。本通知退(免)稅政策適用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提供交易服務,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引用數據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海淘稅收新政策規定交易限額。單筆交易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限額內,關稅稅率暫定為0%;免征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筆限額的,累計後超過個人年度限額的單筆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額的單筆不可分割商品,按照壹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未在與海關聯網的跨境電商平臺和網站銷售的商品,仍按現有政策執行,即征收行郵稅,並保留50元免稅額度。但根據最新的行郵稅政策,原來的四檔稅率變成了三檔,稅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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