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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兵役法!~

現行兵役法修改於1998!最近沒修改過!國家法律法規不是說改就能改的。都是人大按照嚴格的程序制定修改的!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法律關於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登記服預備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除本法規定外,由軍事法規規定。

第七條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隨時做好參軍參戰的準備,保衛祖國。

第八條對有功的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可以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第十條全國的兵役工作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國防部負責。

按照國防部委托的任務,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兵役工作。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完成兵役任務。兵役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沒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辦理。

第二章平時收藏

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12月31日以前未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三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9月30日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可以延期入伍。

第十六條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應征公民,不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十七條士兵包括義務兵和誌願兵。

第十八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本人自願,經團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誌願兵。

誌願者應當分期服現役。誌願者服現役的期限,從轉為誌願者之日起,最少三年,壹般不超過三十年,最多不超過五十五歲。

根據軍隊需要,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募誌願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條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裁減軍隊員額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二十壹條士兵退出現役,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在返回居住地後三十日內,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現役的,應當服士兵預備役。

第二十三條預備役士兵的年齡為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

第二十四條士兵預備役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

第壹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壹)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士兵;

(二)登記服士兵預備役並與軍事專業相對應的三十五周歲以下的技術人員;

(三)編入預備役部隊並預分配到現役部隊的其他未滿二十八周歲的預備役士兵。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壹)編入民兵組織的人員,服壹級士兵預備役的除外;

(二)已經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其他男性公民。

本條第壹類士兵預備役第(三)項所列人員,在二十九歲時轉入第二類士兵預備役;預備役士兵年滿三十五周歲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四章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二十五條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壹)軍事院校畢業的學生;

(二)經過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的軍官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或者中等專業學校畢業,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

(四)單獨接收的軍隊文職幹部和非軍事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戰時,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壹)可以直接任命為軍官的士兵;

(二)征集適合服現役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幹部。

第二十六條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壹)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的軍官。

(二)確定退出現役的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高等院校畢業生;

(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軍官服現役和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

第二十八條現役軍官按照規定達到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現役;未滿最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現役。

軍官退出現役時,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

第二十九條退出現役轉服預備役的軍官、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被確定服預備役的高等院校畢業生,應當在到達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後三十日內,向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

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登記,報上級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五章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

第三十條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事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生的年齡不受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第三十壹條經學業考試合格的學生,由高等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者文職幹部。

第三十二條學生學完規定科目,考試不合格的,由所在院校發給結業證書,退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同等學力院校畢業生安置辦法予以安排。

第三十三條。因慢性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軍隊院校繼續學習的學生,經批準休學的,由院校發給大專學歷證書,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入學前由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國家同等院校開除學籍辦法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也適用於從現役士兵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民兵

第三十六條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壹)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產和各項任務;

(二)承擔戰備勤務,保衛邊防,維護社會秩序;

(3)隨時準備參軍,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三十七條鄉、民族鄉、鎮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除應當征服現役的以外,壹律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民兵幹部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不建立民兵組織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進行登記。

第三十八條民兵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退出現役的二十八歲以下的士兵和接受過軍事訓練的士兵,以及被選拔參加軍事訓練的士兵,編為基幹民兵;其余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列為普通民兵。

根據需要,應當征集女性公民加入基幹民兵。

陸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城市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基幹民兵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章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三十九條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或者其他組織中進行。

未服現役的預備役士兵、預編服現役的預備役士兵和基幹民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二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訓練時間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延長。

服過現役、接受過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未編入民兵組織的普通民兵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決定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訓練。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誤工補貼。具體辦法和補貼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作出規定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八章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

第四十三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必須在在校期間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根據國防建設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進行短期強化訓練,經考核合格者,經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第四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軍事訓練。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培養預備役軍官短期強化訓練,由軍事部門派出現役軍官和高等院校軍事訓練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配備軍事教師,對學生進行軍事訓練。

第四十六條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和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應當設立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承擔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第九章戰時士兵動員

第四十七條為了應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平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的準備。

第四十八條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動員:

(壹)現役士兵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或者探親的士兵必須立即返回部隊;

(二)預備役人員做好隨時應召服現役的準備,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四)交通部門應優先運送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和返回部隊的現役軍人。

第四十九條戰時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征集三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

第五十條戰爭結束後,需要復員的現役軍人,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軍人優待和退出現役安置

第五十壹條軍人、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的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國家和人民給予優待。

第五十二條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優先購票,並按照規定享受減價優惠。

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是免費郵寄的。

第五十三條因戰致殘或者因公負傷的現役軍人,由軍隊評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居住在城鎮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居住在農村的,有條件的可以在企事業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無法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障生活。

第五十四條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十五條軍人因病或者因公犧牲死亡的,由國家發給撫恤金。如果他們的家庭成員不能工作或沒有固定收入,他們將由國家定期給予養老金。

第五十六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壹)退出現役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安排。

(二)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安排。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或者復工。

(三)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軍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

(五)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待。

第五十七條患有精神疾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送當地醫院治療或者在家休養,必要的醫療和生活費用,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負責。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患有慢性疾病需要治療復發。當地醫療機構負責救治,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對其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給予補助。

第五十八條誌願兵退出現役後,服現役未滿十年的,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已滿十年的,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地區統籌安排;對自願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自謀職業的,予以鼓勵,由當地人民政府增發安置補助費;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周歲的,安置退休,也可以根據當地需要和本人意願安置其他工作。

誌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者因工致殘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伍手續,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第五十九條退出現役的軍官由國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條民兵在戰爭中因公犧牲、殘廢的,預備役人員、學生因軍事訓練犧牲、殘廢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民兵撫恤優待條例》給予撫恤優待。

第二章XI的懲罰

第六十壹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者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深造。

戰時有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成本法規定的兵役任務,阻礙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拒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或者有其他妨礙兵役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擾亂兵役秩序或者阻礙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壹)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士兵的。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文職幹部。文職幹部條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1984+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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