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招收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雲南省學校國際學生招生、培養和管理工作,為國際學生在雲南省就讀提供便利,擴大教育對外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學校招收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雲南實際,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幼兒園是指在雲南省經正式批準設立的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校。高等學校按照《高等學校招收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招收培養國際學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留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在雲南省上述學校接受教育或培訓的外國留學生。
第四條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雲南省的有關規定。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管理要規範,質量要保證。留學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中國的風俗習慣,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完成學校的學習任務。
第五條省教育廳統籌管理全省留學生工作,負責制定招收和培養留學生政策,指導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留學生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當地學校留學生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區留學生管理的規章制度。省外辦和省公安廳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留學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國際學生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的各項制度,具體負責國際學生的招收、培養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七條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應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和督促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招生學校的備案工作,定期將招生學校名單上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時,應當制定國際學生招生計劃和招生簡章,並在新生入學前6個月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不得委托或授權中介機構代替學校招生。
第九條學校按照《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招收國際學生時,應當考察國際學生的健康狀況、學習意願和學習能力,並采取適當形式進行考試或者考核。
第十條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時,應當將學生持有的身份證件報州(市)級公安部門核驗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壹條學校招收65,438+08周歲以下父母不在中國居住的留學生時,須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國居住的外國人或中國居民作為該留學生的監護人,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可以接受短期(6個月以內)集體學習的留學生,但要提前與國外派出單位簽訂協議。旅遊團中的留學生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學校應要求外派單位根據所在國法律法規,提前辦理組織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定手續,並派人陪同旅遊團,作為留學生學習期間的監護人。
第十二條學校對國際學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雲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布留學生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退學、轉學相關費用的規定。費用和退款以人民幣計價。
第十三條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留學生獎學金或助學金,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留學生入學前,必須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確認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或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體格檢查。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或者其他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傳染病的,不得入境,並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將留學生教學計劃納入學校整體教學計劃,選派政治素質好、師德師風過硬的教師,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六條留學生應當按照學校的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參加課程,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考試或者考核。學校應如實記錄留學生的學習成績、出勤等日常表現。
第十七條國際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轉學。轉學條件和程序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是培養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於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達不到學習要求的留學生,學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補習條件。
第十九條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根據教學計劃組織留學生參加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實習或者實習地點的選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學校組織留學生到校外實習或者實習時,應當按照規定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在留學生居留證件上標註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並報省教育廳備案。留學生持有的居留證明如果沒有填寫相關信息,就拿不到校外實習。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按照我國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留學生建立學籍檔案並實施學籍管理,對符合考核要求的留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壹條學校應當建立國際學生管理機制,校長負總責,壹名副校長負責具體工作。
第四章學校管理
第二十二條學校可以為留學生提供住宿等生活服務設施,建立健全服務設施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住宿等生活服務設施的管理和檢查。居住在學校宿舍外的留學生,應按學校和當地公安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居住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對留學生進行中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國情校情、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教育,幫助其熟悉和適應學習生活環境。學校必須與留學生簽訂遵守中國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內不準進行傳教、宗教集會等宗教活動,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內開展和組織任何與宗教有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將招收的留學生名單上報當地教育、公安、外事部門,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將已頒發畢業證書的留學生名單上報當地教育、公安、外事部門。
第二十六條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留學生,應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校應當按照留學生管理規定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協助辦理後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留學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二十八條留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未按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不辦的,學校不予錄取;已經在校學習的,要退學或者不予註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本地學校招收培養國際學生的實施細則,指導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招收培養國際學生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在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教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留學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在華宗教活動條例》的,由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省教育廳、省外辦和省公安廳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省教育廳、省外辦、省公安廳關於留學生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1)、雲南省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登錄門戶(2)、雲南省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ynedusso/#/login (3)、幼兒園教師班級管理經驗範文(4)、雲南省教師信息管理系統門戶:/(5)、浙江省中小學教師教育培訓管理平臺門戶:/(6)、湖南省中小學教師發展網管理平臺入口:/Areas/AdminLTE/login.html (8)、青島市教師教育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入口:/login (9)、青島市教師教育信息管理服務平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