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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作公司拖欠工資怎麽辦?

1、如果想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補償金,可以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留下書面通知對方的證據),以此為由解除也是可以即通知即解除並可補償,但勞動者要舉證證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事實的存在。?

註: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2、進行勞動監察投訴:適用於如不想主張以上權利,只想要回工資的情況。需本人攜帶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勞動合同,工作證,工牌等)、身份證、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去全國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網站查詢打印)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填表投訴。?

3、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投訴得不到滿意結果,可以進壹步收集相關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

擴展資料

適用於維權的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資料:

人民網—北京嚴懲拖欠工資行為 4家企業被“逐”出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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