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轄區工商分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委托其下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工商)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十九條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時,除當場登記外,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範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