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勞務合作(含海員船員)項目審查(審批)申報表; 2.對外合同(新簽合同須出示原件); 3.外方如系新客戶,須附情況說明並提供有關資信材料; 4.海員證批件需提供單位同意函正本; 5.《外派勞務人員名單表》; 6.按有關規定需要的其它材料; 除名單表外,其他材料壹式壹份。名單表根據需要確定份數。 ◇ 申報程序: 省、部屬外經企業直報省外經貿廳審查,市及以下企業勞務項目審查報當地外經貿局審查,海員證批件通過地方外經貿局報省外經貿廳審批。 ◇ 工作時限: 申辦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外經貿局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初審,同意後轉報蘇州市外經貿局。 ◇ 審批依據: 1.《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2000〕外經貿合發第685號; 2.《關於印發〈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商務部商合發〔2003〕第44號; 3.《關於加強對外勞務合作歸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監察部、公安部、國家工商局〔1996〕外經貿合發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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