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地調查。對下落不明、拒絕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執行法官將上門了解具體情況;
2.委托調查。被執行人在外省市註冊或者公司在外省市註冊的,委托當地法院代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指揮系統調查財產和業務;
3、計算機系統查詢。執行案件立案後,執行法官可以通過網上查詢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全方位調查,法官將根據查詢結果采取相應的凍結、扣劃、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房產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收益,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5.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7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236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