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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養老保險繳費票丟失後怎麽補?

拿著憑證去當地社保局補錄。

很多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2001左右通過電腦對個人進行繳費備案,委托人在1999離職。因為當時沒有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通過電腦為委托人進行繳費備案,所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能查到名字,沒有繳費記錄。

但當年加納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每年都要填寫“繳費工資花名冊”,交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壹式兩份,經原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後才有效。

此外,在90年代,每個員工都有壹本養老保險手冊,上面記錄了繳費情況,並由社會保險機構定期審核蓋章。單位離職,要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尾款後交給員工,也是有效證明。

如果找到當年的個人檔案,只能認定繳費年限而沒有繳費,對當事人詢問的繳費年限沒有影響。

《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壹致。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的職業年金繳費比例。

《辦法》指出,單位繳費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此外,當工作人員改變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隨其轉移。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參軍、失業或新就業期間未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個人職業年金賬戶繼續由原管理機構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之轉移。

本辦法自2014、10、1起實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5]第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65438+2005年3月27日

(此作品公開發布)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壹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壹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壹致。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的職業年金繳費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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