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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調整上市公司再融資條款 涉延長融資批文有效期等

2月14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簡稱《再融資規則》),目的是為了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再融資市場化約束機制,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擊疫情、恢復生產,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悉,此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的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壹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壹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壹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由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

同時,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壹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三則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在《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修訂版)》中,證監會還明確,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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