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單位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
申請人應在用人單位使用北京市“法人壹證通”數字證書在系統註冊通過後,登錄系統填報個人積分指標信息,並經用人單位在系統內審核確認後提交。在申報階段內,提交的積分指標信息可以修改。
合法穩定住所指標中,需證明夫妻關系的,應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指標中,需證明企業納稅情況的,應提交申請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應在落戶辦理階段向區指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三)需隨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隨遷子女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及戶籍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憑證。
步驟二:核查、復查
現場審核和積分復查可在復查階段同時進行。
步驟三:公示
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研究提出年度落戶分值,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發布。達到年度落戶分值的人員名單將在市政府網站公示7天。公示內容: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名稱、積分分值。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人力社保局實名書面舉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舉報情況進行查證,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申請人可憑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資格確認單》辦理相關手續。
步驟四:落戶辦理
檔案審核按相關規定辦理,有檔案人員提交進京後存檔機構開具的同意接收函,無檔案人員應出具無檔案誠信聲明。上述材料經區指定部門審核無誤後報市人力社保局核準,經審查發現問題的,取消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經市人力社保局核準通過後,可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函件按有關規定辦理調檔及落戶手續。落戶後應依法註銷《北京市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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