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轉讓、租用、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轉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沒收其證件和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築企業轉讓、出租營業執照、代簽工程合同、提供銀行帳戶的,沒收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治安、工商、勞動安全、稅收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四) 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企業職工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壹) 未經批準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建設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發包或用工單位和外地建築企業分別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轉讓、租用、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轉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沒收其證件和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五) 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領安全生產合格證;(六) 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壹) 未經批準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建設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發包或用工單位和外地建築企業分別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轉讓、租用、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轉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沒收其證件和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築企業轉讓、出租營業執照、代簽工程合同、提供銀行帳戶的,沒收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治安、工商、勞動安全、稅收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四) 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企業職工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五) 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領安全生產合格證;(六) 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七、 經批準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築企業,與本市建築企業同等對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七、 經批準在本市施工的外地建築企業,與本市建築企業同等對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八、 外地建築企業按下列標準向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繳納管理費:(壹) 未經批準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建設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發包或用工單位和外地建築企業分別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二) 以轉讓、租用、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轉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沒收其證件和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三) 非法向外地建築企業轉讓、出租營業執照、代簽工程合同、提供銀行帳戶的,沒收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治安、工商、勞動安全、稅收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或區、縣建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罰:(壹) 未經批準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建設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發包或用工單位和外地建築企業分別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