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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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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章程(2005年10月9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65438)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為“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簡稱“中寶協”,英文名為“Gems & amp;中國珠寶行業協會簡稱GAC。

第二條:協會性質:是由我國珠寶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知名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中國* * *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國珠寶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和社會知名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為促進和振興中國珠寶行業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協會接受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的業務指導、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國家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業務指導。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址:北京市安定門外大街黃嘯莊路19號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作為珠寶行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發揮其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協助政府落實珠寶行業的政策法規,促進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實現我國珠寶行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壹是服務珠寶行業的功能;二是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自律、協調、監督、維護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強化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管理職能。具體來說:

(壹)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對珠寶行業的經濟政策和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團結所有從事珠寶加工、商業、檢測鑒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職工,調查研究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供求狀況、資源利用、產品開發、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參與制定行業規劃,組織有關專家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3)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推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和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五)參與頒發工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工作,參加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和指導,協助政府加強對珠寶市場的宏觀調控和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制定各項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開展價格評估和公示,推進質量監管,聯合全行業積極實施並監督執行,使我國珠寶玉石首飾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七)開展珠寶玉石首飾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鑒定;推動產品風格設計、品種創新、鑒定儀器開發、加工設備創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推廣和應用;對於具有行業專長的領導者,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

(八)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糾紛,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相關的社會活動;

(九)組織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全行業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十)組織開展與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相關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通過各種方式加強與國內外珠寶協會、商會的聯系。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外珠寶交易會和展覽會,引進和推廣國外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壹)組織建立全國珠寶信息系統(數據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咨詢服務,通過互聯網與國際接軌,使我國珠寶行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十二)收集、整理、統計和研究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經濟技術信息,辦好刊物,編輯出版珠寶玉石首飾方面的書籍、雜誌和報紙,及時反映行業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政策;

(十三)協助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系,促進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與其他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行業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四)協調全國和地方協會、本行業及其他相關行業,相互支持和配合;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展珠寶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建立壹支年輕化、專業化、充滿活力的專業隊伍;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相關特色服務,努力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十七)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組成。

第8條:成員資格要求:

(壹)企業會員:具有法人資格並認可協會章程,在行業內有壹定影響力,從事珠寶加工、商貿、檢測鑒定、教育、科技、信息服務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地方珠寶行業協會(商會)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個人會員:認可協會章程,從事珠寶首飾加工、貿易、收藏、檢測鑒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壹定專業知識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3)榮譽會員:凡對協會做出重要貢獻、聲譽良好的國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或榮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9條:成員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托秘書處討論通過;

(3)會員證由協會會員部門發放。

第10條:成員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根據優惠條件,享受本協會提供的相關信息和信息服務;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11條:成員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聘請相關榮譽職位和顧問;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18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20條:理事會應至少每0-2年召開壹次會議,通常采用通訊方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在會長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總裁辦公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與會者投票才能生效。每年至少舉行壹次。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立會長工作會議。董事長工作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根據某項工作的實際需要,由部分副總裁、部分執行董事、部分與工作相關的董事參加。主席工作會議不定期、不定次數召開,研究協會有關工作,檢查主席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對主席辦公會議負責。其作出的決定須經行長辦公會議批準後才能生效,批準方式可以是通訊。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從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業家的副總裁不受第二屆任期限制,但最高工齡必須符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叫壹個橢圓體的鐘來投魯閩系的大幕?魯和閔有什麽區別?發生了什麽事?岢ぐ?發生了什麽事?/P & gt;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工作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壹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報理事會批準。

常務副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協助院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受行長委托,代表行長召集和主持行長辦公會議或工作會議;

(2)受總裁委托。

(三)經行長授權,代表行長簽署報告。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領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者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協會簽署相關文件;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設立黨支部,隸屬於國土資源部直屬機關黨委。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34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自行終止、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六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5年6月5+065438+10月9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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